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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行初38号

纪胜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胜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行初38号起诉人:纪胜发,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江明光,北京市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纪胜发递交的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状载明:起诉人的房屋坐落于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烟墩村小新庄。2013年年底,小新庄居民得知该庄将被征地拆迁。起诉人看到蚌山区政府的《雪华路南侧(小新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蚌山征(2013)13号),认为自己的房屋可按该公告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进行补偿。在蚌山区政府的主持下,起诉人的两处房屋进行了拆迁安置交房验收工作,仅得到两张验收表,表中缺乏房屋面积等重要的数据,除此之外,起诉人没有收到任何手续,也没有补偿协议等安置事宜,后两处房屋分别于2014年2月和3月被拆除。后起诉人被告知,补偿标准按照蚌埠市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实施。但起诉人无法接受按照这个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认为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现起诉人失去了生活来源。综上,起诉人将蚌埠市人民政府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蚌埠市人民政府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对原告交房编号为126号和245号共计2220平方米被拆房屋补偿标准,由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变更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接收诉状之后,本院立案人员对起诉人进行告知:1、关于被告是否已经作出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的证据,起诉人并未提供;2、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征收补偿标准的异议,应先行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告知后,起诉人于7日内向本院递交了一份蚌埠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2013年第6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通告》(蚌政通(2014)13号),用以证明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是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起诉人拒绝先行到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坚持向我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第一条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案中,起诉人主张涉案房屋补偿标准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实质系对征收补偿标准的异议,其应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立案人员释明、指导并要求其补正材料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综上,纪胜发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于纪胜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增余

代理

审判员  汝元琼

代理

审判员  祁克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