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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4045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李富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李富发,吴新梅,浙江冠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4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599607-3)。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29号。

负责人:何春晓,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富发,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义乌市。

被执行人:吴新梅,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义乌市。

被执行人:浙江冠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5595-3)。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少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富发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绍兴轻纺贸易中心3幢2240号商业房产[含固定装修,建筑面积为53.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为23.5774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6)SF字16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钱水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