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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执恢14号

陈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巧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孩子陈某A、陈某B由被告陈某某抚养,由原告顾某某自2015年4月20日起支付孩子陈某A、陈某B抚养费每人150元直至孩子分别年满18周岁止。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顾某某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后,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自动缴纳了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的小孩抚养费合计3900元,且权利人陈某某已将案款领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执恢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敏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乔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