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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457号

朱小霞与宋克新、何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小霞,宋克新,何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朱小霞。被执行人宋克新。被执行人何光琴。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商初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朱小霞与被执行人宋克新、何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全部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宋克新、何光琴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宋克新、何光琴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限制出入境并已布控。申请执行人朱小霞于2016年6月2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云执民字第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姜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