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刑更325号罪犯陈松松,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以罪犯陈松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2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松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松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由于其罚金未缴纳,附带民事赔偿亦未赔付,虽有困难证明,但狱内消费较高,遂对其可减刑期酌情扣减二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松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长洪
审 判 员 刘 畅
代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