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石柱县气象局附近的公共厕所内,以200元的价格向马某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石柱县气象局附近的公共厕所内,以300元的价格向马某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2016年4月13日,石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谭某某租住的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0.07克、疑似毒品的红色粉末(俗称“麻古”)0.02克。经鉴定,从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疑似毒品的红色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手机信息照片,通话记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辨认、检材提取等笔录,证人马某的证言,办案说明,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向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包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