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5行审28-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海萍,局长���被执行人王友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申请执行王友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5]第713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根据鲁高法办[2014]9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及淄办发[2015]41号《关于贯彻鲁办发[2015]35号文件》第二项规定“属地管理”的原则,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新建建筑物��其他设施应由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并已裁定交付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琨
审判员 于洪美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