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襄州法执字第00052-2号申请执行人徐梦卿。申请执行人徐梦茜。申请执行人徐顺岭。申请执行人张兴云。被执行人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关于徐梦卿、徐梦茜、徐顺岭、张兴云与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88271.49元。其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襄江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