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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029号

兴文石海农商行与余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涛,彭玉红,彭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1号。法定代表人曾天富,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涛、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被执行人彭玉红、女,汉族,1967年10月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被执行人彭玉龙、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古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余涛、彭玉龙、彭玉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鑫

审判员  杨刚

审判员  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祝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