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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4088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日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日东,李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08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日东,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李小红,女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日东、李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日东、李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