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黄安,农民。被执行人钟道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安与被执行人钟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桂10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道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安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499.48元,本院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钟道文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国土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执170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振东
审判员 李健祥
审判员 周义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