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执字第2709号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树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709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GEOFFRYVICTORKELLS,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树荣。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淮法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徐树荣应于2015年8月19日之前返还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445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树荣的所有的位于本区翡翠城花园7号楼3单元602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法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国兰

代理

审判员  滕建平

代理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龚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