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368号
原告:诸暨市玖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王家井村高园**号。
法定代表人:楼建伦,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恒、沈笑,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恒泰。
被告:楼丽萍。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诸暨市玖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恒泰、楼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恒泰、楼丽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玖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已付清购房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玖胜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5元,依法减半收取3437.50元,由原告诸暨市玖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冠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