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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3368号

诸暨市玖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赵恒泰、楼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诸暨市玖胜房地产有限公司,赵恒泰,楼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368号

原告:诸暨市玖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王家井村高园**号。

法定代表人:楼建伦,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恒、沈笑,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恒泰。

被告:楼丽萍。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诸暨市玖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恒泰、楼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恒泰、楼丽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玖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已付清购房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玖胜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5元,依法减半收取3437.50元,由原告诸暨市玖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冠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