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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财保71号

海伦市汉农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海伦市汉农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刘臣,白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财保71号申请人海伦市汉农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被申请人刘臣,男,住海伦市。被申请人白冰,男,住海伦市。申请人海伦市汉农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与被申请人刘臣、白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可能使其权利难以实现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臣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xx乡xx村xx组的房屋及被申请人白冰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兴镇xx自建楼、xx联建楼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白冰的工资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臣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xx乡xx村xx组的房屋及被申请人白冰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兴镇xx自建楼、xx联建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抵押。

二、对被申请人白冰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取。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福坤

审判员  韩激光

审判员  佟 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海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