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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1445号

邹哲与湖南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哲,湖南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445号原告邹哲,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被告湖南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兰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原告邹哲诉被告湖南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邹哲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家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谭凡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