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1628号原告王依娜。被告鲁锁林。被告陈冶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依娜诉被告鲁锁林、陈冶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陈冶冰已通过本院支付原告赔偿款6000元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依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依娜负担。
审判员 张金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