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1581号原告郭纪章,自由职业。被告张富春,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郭纪章诉被告张富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纪章撤回对被告张富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郑 岩
代理
审判员 李明桥
人民陪审员 于振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