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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1581号

郭纪章与张富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纪章,张富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1581号原告郭纪章,自由职业。被告张富春,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郭纪章诉被告张富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纪章撤回对被告张富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郑 岩

代理

审判员  李明桥

人民陪审员  于振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