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410-1号申请执行人贺军超,男。被执行人韩林平,男。贺军超与韩林平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商区法民一督字第4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军超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韩林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林平在甘肃银行正宁支行的存款232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勇
审判员 林增锋
审判员 党军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