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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387号

赵树军与张朝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树军,张朝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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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赵树军。被执行人张朝龙。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地址:晋城市中原西街588号北斗商务大厦商务楼4楼406室。代表人苗红林,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树军与被执行人张朝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朝龙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元,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488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4488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家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