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初4091号

陈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太湖县支公司、李夕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太湖县支公司,李夕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091号

原告:陈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太湖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244号。代表人:胡会武,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夕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太湖县支公司、李夕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