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21执197号

莫银娇与黄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银娇,黄洪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莫银娇,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黄洪英,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经常居住地广西扶绥县东区。莫银娇与黄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洪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银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黄洪英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洪英在金融、车辆、房产、土地等部门进行了财产四查两查查询,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洪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莫银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洪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银娇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421执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凡

审判员 陆文辉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覃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