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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629号

李继超与卢学光、青岛旭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继超,卢学光,青岛旭亿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李继超。被执行人卢学光。被执行人青岛旭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开发区黄河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浩,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继超与被执行人卢学光、青岛旭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学光、青岛旭亿物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