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722号原告周建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陈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王磊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6475193-6。代表人马洪涛,经理。本院在原告周建宁与被告陈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建宁负担。
审判员 高 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洪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