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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05号

王伟与刘翠兰、单宝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刘翠兰,单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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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05���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刘翠兰。被执行人单宝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翠兰的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