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05���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刘翠兰。被执行人单宝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翠兰的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
王伟与刘翠兰、单宝华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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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05���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刘翠兰。被执行人单宝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翠兰的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