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394号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志毅。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万秋阳。
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0893.00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16深龙法富恒达保第XX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893.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彩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