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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桂市法执字第128号

张满生、桂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8-0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满生,桂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志君,申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桂市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张满生,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桂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灵北路6号Β栋Β单元2楼10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志君,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申送华,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所地广西灵川县。被被执行人曾军,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路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满生与被执行人桂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志君、申送华、曾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房产经本院三次拍卖均未成交,且被执行人所有流拍房产价值受市场等因素影响而远不足以偿还系列执行案件所涉款项,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被查封房产价值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罗润民

代理

审判员  王美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华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