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1050号、福明路828号。代表人:杨明,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沈燕,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沈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本院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