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314号
原告:许某,农民。
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葛天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佳庆
许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314号
原告:许某,农民。
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葛天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