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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314号

许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314号

原告:许某,农民。

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葛天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