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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763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763号原告李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