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763号原告李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冰 来自:
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763号原告李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