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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1民初401号

刘茂华与冯士星、潘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茂华,冯士星,潘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1民初401号原告刘茂华,男,1961年出生。被告冯士星,男,1967年出生。被告潘明珍,女,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华诉被告冯士星、潘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茂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士星、潘明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茂华撤回对被告冯士星、潘明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4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刘茂华承担。

审判员  迟万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文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