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1民初401号原告刘茂华,男,1961年出生。被告冯士星,男,1967年出生。被告潘明珍,女,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华诉被告冯士星、潘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茂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士星、潘明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茂华撤回对被告冯士星、潘明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4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刘茂华承担。
审判员 迟万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文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