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伟强,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执行人:李榕新,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该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人货款4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榕新所有的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粤R×××××)。查封动产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青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黎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