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4执1499号之一

梁伟强与李榕新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499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伟强,李榕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伟强,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执行人:李榕新,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该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人货款4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榕新所有的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粤R×××××)。查封动产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青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黎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