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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2487号

封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封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487号原告封某,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象州路。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蒋某,女,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河边镇张飞沟村。

原告封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载明发证日期为1997年4月4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蒋某的出生日期为“76年6月21日”。而原告提供的一份户口薄复印件上载明蒋某的出生日期为“1977年6月21日”。原告不能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蒋某的具体身份信息及载明出生日期不同的蒋某是同一人的证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应诉材料也因原址无此人而未能有效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封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凤秀

审 判 员  陈宝勇

人民陪审员  秦万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庄玲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