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特25号申请人张明泉,男,194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地址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薛喜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秀菊,医院医务科副主任。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张明泉和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梁小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明泉和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经焦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双方于2016年5月27日自愿达成“(2016)焦医调字第028号”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始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张明泉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整。
二、申请人张明泉自愿放弃此次纠纷的其他主张权利;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关系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达成的上述��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明泉和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于2016年5月27日达成的“(2016)焦医调字第028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自觉履行各自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段圆圆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