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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83号

詹鹏与张华锋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詹鹏,张华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7民初83号原告詹鹏。被告张华锋。

原告詹鹏与被告张华锋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侯才俊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华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鹏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共同参加了襄阳市劳动局举办的创业培训班,劳动局为了方便创业学员的学习和交流,创建了一个QQ聊天群,原告在QQ群透露自己要参加2014年5月的二级建造师考试,正在努力学习。并担心如果无法考过影响自己职业的发展。被告得知这一消息,主动与联系原告,宣称自己就是从事二级建造师培训工作,并承诺只要缴纳27500元培训费,经过他培训保证可考取二级建造师。原告在2014年1月17日向被告支付培训费27500元(银行转账),被告向原告出有收据。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培训,被告一再拖延,置之不理,直到5月,二级建造师考试结束,原告也未得到被告任何培训。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被告百般推,拒不退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27500元。被告张华锋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共同参加了襄阳市劳动局举办的创业培训班。被告张华锋通过劳动局为了方便创业学员学习和交流创建的QQ聊天群,得知原告要参加2014年5月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信息。即主动与联系原告,称自己就是从事二级建造师培训工作,并承诺只要原告缴纳27500元培训费,经过其培训保证可考取二级建造师。原告在2014年1月17日向被告支付培训费27500元(银行转账),被告向原告出有收据。之后,被告既没有给原告提供培训,也未退还原告缴纳的27500元培训费。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275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收据、被告书写的其银行账号及原告在建设银行给被告汇款的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承诺为原告考取二级建造师提供培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但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履行任何培训义务,其依法应当退还原告缴纳的培训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华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华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詹鹏款2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张华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才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