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374号
申请执行人:刘骥。
被执行人:天津九洲弘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风村1区1排16号。法定代表人尹文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骥与天津九洲弘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做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158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林
审判员 高 瑞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庞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