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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545号

宁洪伟与赵华、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洪伟,赵华,夏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03民初545号原告宁洪伟,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吴桥县。委托代理人梅茹彦、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华,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夏彬,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沧州市吴桥县。

原告宁洪伟与被告赵华、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梅茹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华、夏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洪伟诉称,2014年9月24日,被告赵华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期限1个月,逾期不还应每月向原告支付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同时还约定,逾期1个月后本金与违约金由担保人夏斌一次性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而被告却并未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了违约,因无法协商一致,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华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2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

被告赵华、夏斌缺席无辩称。原告宁洪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14年9月24日赵华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的借条1份。2、中国农业银行吴桥支行转账明细表1份。3、吴桥县桑园镇大第八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赵华向原告宁洪伟借款,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今向宁洪伟借人民币500000元,期限为1个月,于2014年10月24日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每月按总金额的10%付给债权人违约金。逾期1个月后,本金与违约金由担保人一次性还清。借款期间,被告赵华将博雅文苑1-1-1303号房屋抵押给原告,抵押期间未经原告书面签字同意,被告赵华不得将其私自出售、过户及转让。逾期2个月后,原告有权将原告抵押物出售、过户及转让。被告夏斌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并填写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原告宁洪伟于2014年9月24日通过其父亲宁加刚将借款482500元转入赵华账户。后被告赵华未按约定偿还该笔借款,原告将二被告于2016年2月14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宁洪伟与被告赵华之间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提供的转账明细表已证实已将4825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予被告赵华。因原告宁洪伟未举证证明其将剩余17500元的借款交付被告赵华,故本院认定该笔债务金额为482500元,原告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关于违约金及利息问题,因民间借贷中基本损失是贷款利率,因未按时给付,结合银行对未按时还贷的处理方式,应当以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原、被告约定的每月按总金额的10%计付违约金已超出年利率24%,因此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华应自该笔借款期满后次日(即2014年10月25日)起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因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违约金及利息之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夏斌在借条上签字,该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洪伟借款本金482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0月25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夏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赵华、夏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铁城

人民陪审员  韩美荣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