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单本珍,女,195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王林媛,女,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8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林媛的存款6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