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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单本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林媛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本珍,王林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单本珍,女,195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王林媛,女,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8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林媛的存款6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