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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2265号

田铁岭与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铁岭,孙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265号

原告:田铁岭。

被告:孙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铁岭诉被告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铁岭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铁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田铁岭负担。

审判员  王春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