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265号
原告:田铁岭。
被告:孙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铁岭诉被告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铁岭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铁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田铁岭负担。
审判员 王春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