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民终字第01206号

XX、蔡永爱与徐立林、王莉莉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XX,蔡永爱,徐立林,王莉莉,徐梅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永爱。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沈岩,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莉莉。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双玲,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梅玲。委托代理人刘浩,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蔡永爱因与被上诉人徐立林、徐梅玲、王莉莉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0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XX、蔡永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XX、蔡永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XX、蔡永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章钧杰

审判员  刘 彬

审判员  吴永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陆 娟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