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永爱。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沈岩,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莉莉。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双玲,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梅玲。委托代理人刘浩,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蔡永爱因与被上诉人徐立林、徐梅玲、王莉莉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0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XX、蔡永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XX、蔡永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XX、蔡永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章钧杰
审判员 刘 彬
审判员 吴永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陆 娟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