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76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公司职工。被告王某某,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