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8行初68号
原告:史某,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丽。特别授权。
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商都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帅召,男,伊川县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
原告史某诉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史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查,原告史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马 燕代
审 判员 : 王 欢 欢
人民陪审员 :金小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 翟 东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