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945号申请执行人蒋金余,居民。被执行人倪群章,居民。申请执行人蒋金余与被执行人倪群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蒋金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60470.69元、诉讼费用28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5000元。执行费725元,由被执行人倪群章承担。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本案执行结束。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标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建华
审 判 员 袁桂科
代理
审判员 孙红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启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