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335号
原告:常某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郭某某,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新宏
审 判 员 张 艺
人民陪审员 刘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