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2335号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335号

原告:常某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郭某某,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新宏

审 判 员  张 艺

人民陪审员  刘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