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骆甲。申请执行人骆乙。被执行人骆某丙。被执行人骆某丁。骆甲、骆乙与骆某丙、骆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日作出的(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1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骆某丙、骆某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70505元,骆某丁给付案件款157128.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某丙已给付案件款170505元,被执行人骆某丁给付案件款6688.2元,尚欠170505元未执行,我院对被执行人骆某丁名下位于秦州区皇城路房屋的拆迁安置手续已冻结,等待安置再行采取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骆某丙已给付案件款170505元,已按判决履行完毕;骆某丁的财产已被冻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骆某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骆甲、骆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伟
审 判 员 李中秋
代理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胡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