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133号原告李俊姣,女,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负责人李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志友,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0801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姣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姣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明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