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住始兴县。
被执行人: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与被执行人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始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3月7日作出的始劳人仲字(2016)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结果,被执行人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经济补偿金9450元及工资7996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根据主动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另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8万元,已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冻结,另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1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小环
审 判 员 张新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飙二〇?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