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6)内2221民督39号申请人刘卫才,男,35岁,身份证,个体,汉族。被申请人李岩峰,男,43岁,汉族,农民。申请人刘卫才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岩峰给付欠款79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卫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岩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卫才欠款79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苗布和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曹宝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