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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督39号

刘卫才与李岩峰督促支付令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刘卫才,李岩峰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6)内2221民督39号申请人刘卫才,男,35岁,身份证,个体,汉族。被申请人李岩峰,男,43岁,汉族,农民。申请人刘卫才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岩峰给付欠款79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卫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岩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卫才欠款79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苗布和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曹宝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