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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审3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落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高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邱峰,南京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新保,南京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爱梅,南京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落,高淳县淳溪镇卡凡美发店业主,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生,户籍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营场所在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王落未履行该局作出的高卫(公)罚字〔2015〕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经本院协调,王落主动履行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本院认为,王落已经主动履行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洪 途

代理

审判员  魏法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