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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恢72号

蒋洁、王学东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洁,王学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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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桂0303执恢72号之一

申请人:蒋洁,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申请人:王学东,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蒋洁申请执行王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学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洁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蒋洁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文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