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周云平。被告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山西路141号403室。法定代表人陈召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平与被告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喻润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星 来自